重庆帝丰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帝丰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汇泉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1217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帝丰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号6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6590802L。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汇泉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燕子村石坎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3073378G。
法定代表人:杨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帝丰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汇泉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139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54242.5元及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54242.5元及相关费用。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12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志
审判员毕毅
审判员郭胜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桂铭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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