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685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帝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号6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6590802L。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均,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悦,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帝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帝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帝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帝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帝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浩
审 判 员 韩玉成
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