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为民小微企业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黄花镇黄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63Q2322。
法定代表人:朱敏。
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建筑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龙城镇龙泉路(水利电力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159823017H。
法定代表人:詹德生。
本院立案执行***为民小微企业创业园有限公司申请***水利水电建筑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为民小微企业创业园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楷林
人民陪审员 欧阳明
人民陪审员 林超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