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澎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彭泽县为民小微企业创业园有限公司、彭泽县水利水电建筑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为民小微企业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黄花镇黄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63Q2322。

法定代表人:朱敏。

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建筑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龙城镇龙泉路(水利电力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159823017H。

法定代表人:詹德生。

本院立案执行***为民小微企业创业园有限公司申请***水利水电建筑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为民小微企业创业园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楷林

人民陪审员  欧阳明

人民陪审员  林超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