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执保4号
申请人:**,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申请人:胡佑如,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以上两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东,湖南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泓博,湖南鸿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0455J。
法定代表人:高宏树,董事长。
被申请人:汨罗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汨罗市罗城大道瞭家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09089270X1。
申请人**、胡佑如与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汨罗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佑如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汨罗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5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保单号为220530485202200028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5100××××6454-1的账户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47393840.72元。因余额不足,遂对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分别为6205××××0496-1、1300××××2834-1、6205××××0093-1的三个账号予以冻结。2022年1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上述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5100××××6454-1的账户余额已经满足申请保全标的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分别为6205××××0496-1、1300××××2834-1、6205××××0093-1的三个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中岳
审判员  付胜芳
审判员  曹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