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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环亚消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环亚消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诸朝臻
书记员  韩苗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