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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建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303民初13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65元,减半收取18382.50元,由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许德圣 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书 记 员  谷顺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