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3民初3712号 原告: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城东工业园区(广西华投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50923MA5KX7XL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博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缉付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查封被告**户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机动车等财产(申请查封、冻结的财产总价值限额在57万元以内);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并冻结被告**户名下储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查询并查封被告**户名下房地产和机动车等不动产财产。 以上冻结、查封被告的财产总价值限额在57万元以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滔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邱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