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3民初3712号之一
原告: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城东工业园区(广西华投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50923MA5KX7XL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9月13日,原告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8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江 滔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邱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