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3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 被申请人: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城东工业园区(广西华投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名下3000000元银行存款(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博白县支行,账号:21×××12;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账号:45×××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神农百翔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博白县支行的账号为21×××1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的账号为45×××10的银行存款,以上冻结存款金额以30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