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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易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711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易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世华大厦D-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17日,汉族,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原告呼和浩特市易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发现被告***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开具了被告***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的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属未决犯,待其被宣判且判决生效后,再依法送达,本案现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