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711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易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世华大厦D-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17日,汉族,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原告呼和浩特市易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发现被告***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开具了被告***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的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属未决犯,待其被宣判且判决生效后,再依法送达,本案现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