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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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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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05财保82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易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易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66135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批单号为×××的保险金额4366135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易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66135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二○一八年七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