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72民初1016号之一
原告:大连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68号16层C号。
法定代表人:徐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艳国,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程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24号4-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女,公司员工。
原告大连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程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大连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大连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武寒霜
人民陪审员 任新颖
人民陪审员 冷慧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郝志鹏
书记员田金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