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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212行初49号
原告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68号16层C号。
法定代表人徐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维奇,系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负责人李生滨,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宏,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彭须堂,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原告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东
人民陪审员  王妮娜
人民陪审员  徐桂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苗雪婷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