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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003号
原告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68号16层C号。
法定代表人徐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维奇,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曾为原告单位变电所电工。2017年8月8日因琐事与单位员工发生争议受伤,一直在家休息。被告为了取得工伤认定,掩盖自己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及未出现无功补偿电容故障事件,于2017年9月27日上午9点左右,带领四个人来到原告单位变电所,将自己的物品及原告单位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9月27日《值班记录簿》《变电所运行日志》、《电量统计表》偷走,以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告的值班电工候钦昌在场,2017年10月24日被告向西岗区工伤认定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中,还提供了2017年8月5日《值班记录簿》1页,《变电所运行日志》4页。这五张证据材料均有被告签字。原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的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9月27日《值班记录簿》、《变电所运行日志》、《电量统计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返还《值班记录簿》、《变电所运行日志》、《电量统计表》,其在事实与理由中称2017年9月27日被告***将上述资料偷走,此事实应由相应的公安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原告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