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扬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保山市扬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保山市扬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工业园区凤溪茶业有限公司2楼202-2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3RTU6F。
法定代表人杨茗。
委托代理人高炜博,系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南京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26楼262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KLXW16R5E。
法定代表人陈震。
关于保山市扬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京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云050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山市扬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京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京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南京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山市扬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程尾款4865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7198元,但至今被执行人南京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8600元,并划拨至本院账户,其中兑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31402元、缴纳案件执行费7198元。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4865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31402元。因被执行人南京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聂江涛
审判员 陈辅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