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财保272号
申请人:云南蓝潮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玉琼。
委托代理人:刘琼、杜娜,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保山市扬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工业园区凤溪茶业有限公司****div>
法定代表人:杨彬。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25,27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以保险金额425,27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山市扬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保山隆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5277元(账号:87×××07),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的限额为人民币425,2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卢 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