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人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人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8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人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93147C,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183号天基平安商务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滕以士,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民初171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人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过低,无法扣划。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作出悬赏拘留申请。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可以自愿悬赏执行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293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海龙
审判员  王 硕
审判员  朱崇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都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