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810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人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滕以士,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人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民初171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同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2053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玉
审判员 李艾忠
审判员 管晓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