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66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人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临沂市人防建设开发管理工程处),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93147C。
法定代表人:腾以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圆圆,女,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敢,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人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敢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了(2019)鲁1302民初66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人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15×××95的银行存款(应冻结5万元,已冻结40647.46元)。2019年12月5日,临沂人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民终6475号民事裁定书,主张本案已终审裁定驳回**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临沂人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15×××95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