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禹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潜力非织布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5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金阳街58-38号(8门)。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寿光市潜力非织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栖**与禹王路交叉口路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辽宁东禹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大岗子。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寿光市潜力非织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力非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辽宁东禹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禹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1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没有**。潜力非公司向大明公司主张的债权系从东禹公司处受让而来。大明公司可以以抗辩东禹公司的事由抗辩潜力非公司,现大明公司主张东禹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应当查明该事实。另对于债权数额问题,大明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欠付债务的本金数额并非3347622元。重审后,严格依据证据,**本案全部事实后,再行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125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