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240号
原告:辽宁东禹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大岗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中联蓝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2号7号楼东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东禹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联蓝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方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东禹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2.00元,减半收取计99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