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5民初16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9244748396。
负责人:毕爱红,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赵瑞霞,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凯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大坪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8403321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0年4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诉被告兰州凯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撤回对兰州凯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已减半收取485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负担。
审判员 管 兰 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