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2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开江县,现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高空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高空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高空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高空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