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2117号
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一区10号楼1层底商10-01。
法定代表人:寇登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里思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春笋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