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辖终285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
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一区10号楼1层底商10-01。
法定代表人:寇登雪,总经理。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北京新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管家庄村大街北巷5号。
法定代表人:徐述君,经理。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一审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21)京0114民初24754号
本案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要点
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
是否专属管辖
是
是否协议管辖
否
一审法院
有无管辖权
有
管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院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院裁判
理由要点
1.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本案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本院裁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诉费负担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审 判 员 何 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保峰
书 记 员 范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