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3727号
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一区10号楼1层底商10-01。
法定代表人:寇登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鲜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波,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聪聪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郭婧芳
书  记  员   强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