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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清、广东省河源市大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抗161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伟清,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河源市大地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永和西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朱礼文。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下角学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廖怀志,总经理。
申诉人黄伟清因与被申诉人广东省河源市大地集团公司和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6民终983号民事判决,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9]4400000026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国进
审判员  赖尚斌
审判员  晏 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慕丽静
书记员王晓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