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源建建设有限公司

梁在钱与广东源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02民初560号
原告:梁在钱,男,身份证号码442××××××××××××***,住河源市源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望,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源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1。
原告梁在钱与被告广东源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在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在钱撤诉。
本案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原告梁在钱负担。
审 判 长  陈淑珍
人民陪审员  欧阳通
人民陪审员  姜 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星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