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源建建设有限公司

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弘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民终1183-3号
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4UMG8X6W,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下角学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廖怀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光彬,黄玲,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弘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69479916XF,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区汇通工业园01-13-3号。
法定代表人:蔡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张妍,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建筑总公司)与广东弘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弘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根据建筑总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粤16民终11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广东弘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开立的账户(账号6730********),冻结金额以327241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二、解除广东弘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城01-13-3地块(生产部)的不动产【国土证号:0×**;不动产权证号:东源县1820102642】、以及位于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城01-13-3地块(A1厂房)的不动产【国土证号:0×**;不动产权证号:东源县1820102630】的查封。
2021年2月8日,本院收到建筑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建筑总公司已向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16民终1183-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冻结广东弘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开立的账户(账号6730********),冻结金额以327241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应当予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弘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开立的账户(账号6730********)存款327241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焕棠
审判员  邓天仕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东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