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产业发展廊坊有限公司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泰科网络技术(廊坊)有限公司、廊坊泰谷信息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185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61504983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冬根。
被执行人:泰科网络技术(廊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054027911C,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经济开发区富康道**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廊坊泰谷信息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557660524Q,住所地,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耀华道阳光佳和**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科网络技术(廊坊)有限公司、廊坊泰谷信息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40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科网络技术(廊坊)有限公司、廊坊泰谷信息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18015.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2580.00元,合计3050595.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泰科网络技术(廊坊)有限公司、廊坊泰谷信息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59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