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产业发展廊坊有限公司

河北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泰科产业发展廊坊有限公司[曾用名泰科网络技术(廊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02民初1389号
河北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泰科产业发展廊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河北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华
书记员  崔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