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产业发展廊坊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泰科产业发展廊坊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02执316号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泰科产业发展廊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冀1002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2204085.1元,剩余款项已约定还款日期,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02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小兵
书记员  冯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