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尚信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新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新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蒋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0844963H。

法定代表人:周鲁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隐镇大隐商贸城****。组织机构代码:69506604-8。

法定代表人:杨济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新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1民初8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新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89000元,赔偿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448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损失,赔偿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41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损失,支付案件受理费8635元,支付案件执行费94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共计11件,涉案总标的约2000万元。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2个银行账户,存款金额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相对于本案申请标的而言暂无扣划必要。经网络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核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设有抵押、未设有抵押房产已出售尚未过户且已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本院(2016)浙0281执4594号案件已轮候查封。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截至2020年9月29日,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鉴于被执行人***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不申报且又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济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限制***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济成消费、(2020)浙0281执1554号案件已向公安机关发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和是否移送破产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破产,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没有异议,并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徐忠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叶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