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民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A2幢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青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莲,女,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8008-34室。
法定代表人:镇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飞,男,上海合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已删除与其有关信息为由,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东弘
审 判 员 张勤缘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宇翔
书 记 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