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4708号
原告: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东太湖科技金融城****。
法定代表人:卜桂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杜铁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见涛,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王雪红
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