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1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东太湖科技金融城****。
法定代表人:卜桂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蒋 琦
审判员 严拥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薛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