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2509号
原告:苏州伟领宏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南路198号315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萌之,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峰,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升,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伟领宏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污泥处置费1218778.5元。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苏州伟领宏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伟领宏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69元、减半收取7884.5元,由原告苏州伟领宏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