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5471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及一审被告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6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建公司与华远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远达公司与四海基业公司签订的咨询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华远达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内容,并已经验收投入使用,城建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价款为3 479 054.64元,城建公司支付至2 900 000元后,华远达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称工程结算价格为2 900 000元且已结算收款完毕。一审审理期间,城建公司提交四海基业公司2020年3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四海基业公司协调城建公司将咨询报酬579 054.64元在工程款中扣除。二审法院认为城建公司已经依照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无需再向华远达公司支付相当于咨询服务费数额的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因此驳回华远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华远达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华远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朱海宏
法 官 助 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