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3237号
原告:北京兴隆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6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6号院33号楼3层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9号楼9层9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兴隆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兴隆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需要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兴隆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