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恢1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5号楼15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02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400000元。二、驳回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法律文书生效后,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10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互联网银行账户。 2、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等7个银行账户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 3、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4、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102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