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22字第561号
原告: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汶阳东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石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河县赵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聂凤祥,职务:董事长。
我院受理的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秀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