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422执560-2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汶阳东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石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齐河县赵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聂凤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将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赵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一并转让给了王爱国。于2016年9月19日,王爱国又将此债权转让给了石庆。双方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石庆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力和义务,由石庆继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秀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