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425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执行人: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齐河县
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赵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