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07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582民初107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风琴
书记员  徐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