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0717号
申请人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63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风琴
书记员  徐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