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招标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清申228号
申请人广东省广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招标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招标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本案中,招标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其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七十条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招标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5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其应当在法人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招标公司至今一直未进行清算。招标公司作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的子公司之一,其因公司内部经营调整而于2008年被划拨到广东省信息技术开发公司,后广东省信息技术开发公司被广东省广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吸收合并。在招标公司一直未主动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下,广东省广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其负有清算义务,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招标公司进行清算。现广东省广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指定清算组对招标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招标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15日,注册资本陆拾贰万元人民币,注册号为4401011301507,法定代表人为刘建伟,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16号金鹰大厦1110、1111房,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提供机电设备招标咨询和技术服务,设备的选型设计、安装、调试、维修业务,等。招标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招标公司未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穗工商管处字[2006]48-00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招标公司营业执照,现时招标公司的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根据招标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记载,招标公司的全资出资人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根据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5日出具的广业企[2008]101号文显示,广东天兆国际工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实施改制后,其属下子公司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的改制剥离的资产被划拨至广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属下的广东省信息技术开发公司。作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的子公司之一,招标公司作为其中一项资产被划拨到广东省信息技术开发公司。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16日出具的证明显示,广东省广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在该局注册登记,经该局核准吸收合并了广东广之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联合食品企业中心、广东省信息技术开发公司,存续公司名称为广东省广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申请人广东省广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招标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丘 杰 审判员 葛卫东 审判员 苏喜平
书记员 苏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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