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824号之三
原告天津立津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津0113民初82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1133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立津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立津建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11336.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梓晏
书记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