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异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3-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997684。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更名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由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变更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履行(2015)南民一初字第28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好
审判员 **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