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7527号
原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997684),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3-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兰,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7510626W),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