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宝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财保1422-1号 申请人:沧州宝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旭弘大厦A座8层A8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E9TAA3P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3-5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99768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8年4月28日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745304.49元。申请人以***(男,汉族,身份证号:1309211*********)名下运河区西二环颐和庄园D型04#楼1#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生效判决的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5304.4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策 书 记 员 ***